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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01 20:59:10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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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民终148**号——胡某诉A地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地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胡某入职A地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地分公司后,双方约定试用期内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每月社保补贴替代。转正后,公司为胡某正常缴纳社保。后胡某以公司试用期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离职,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起诉,抗辩双方约定有效,不应支付补偿金。法院认为,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双方试用期不缴社保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判令公司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770.24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无论约定是双方协商达成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答: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双方约定或协商免除。
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答:①积极救治并垫付必要的救治费用;②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在时限内申请,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③协助调查核实。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核实,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若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④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⑤配合申报或支付工伤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配合职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等基金支付项目。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3.湖北省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2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2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为2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1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答:一般情况下,单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但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表示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可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如无法领取养老金、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①养老保险损失赔偿:用人单位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金标准,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次性支付赔偿,赔偿金额通常以湖北省养老金平均标准为基数,结合劳动者剩余寿命预期计算;②失业保险损失赔偿:用人单位应按湖北省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结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赔偿劳动者应享受的失业保险损失;③工伤保险损失赔偿: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因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费用(如医疗费、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标准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一致;④医疗保险损失赔偿:若因未缴医保导致劳动者无法报销医疗费用,用人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符合武汉市医保政策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损失;⑤生育保险损失赔偿:女性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生育保险,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待遇,用人单位需赔偿相应损失,包括生育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等,赔偿标准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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