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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17 17:08:07 人气:
今年10月以来,我局组织对全县物业管理小区开展了欠缴物业服务费清理工作,发现较大部分业主存在欠缴物业费情况,涉及面广,且数额较大。
,已严重影响我县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影响广大缴费业主的满意度、幸福感。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基层治理工作,维护小区缴费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请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所有业主
一是将对欠缴人员中公职人员部分(含国企及退休人员)名单、欠缴时间及金额函告其工作单位,同时报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及县文明办
请求县诉源治理工作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功的,物业企业将收集资料,报送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追缴。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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