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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2 03:27:21 人气:
号)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总数的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目前,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税务局催报催收,我区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未申报或未缴纳2024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下列名单中的单位在2025年9月30日前,及时足额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至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纳国库。
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罚。如有疑问,用人单位请向纳税所在地税务、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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